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小字第644號
原 告 黃健菁
被 告 許志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5月23日上午9時50分在
本庭第三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4月2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劉長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4月25日
書記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小字第644號
原 告 黃健菁
被 告 許志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5月23日上午9時50分在
本庭第三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4月2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劉長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4月25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