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0年度士聲字第5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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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士聲字第50號
聲 請 人 遠宏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裕豐
相 對 人  謝家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99年12月10日,受讓債權
馬來西亞商富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對債務
人即相對人之債權,聲請人欲依民法第297條第1項規定,通
知相對人債權讓與事宜,經以永和郵局第36號存證信函通知
相對人,竟因查無此人致原件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
送達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所提出之存證信函信封,其送達地址為台北
市○○區○○街○○○巷○號,惟經本院調閱之相對人個人基本
資料查詢所示,相對人之戶籍地址業於100年2月17日遷入
新北市○○區○○○路○巷○○號7樓,與前開送達地址不同
,聲請人既未曾向相對人最新戶籍地址送達,則本件聲請核
與前揭聲請公示送達之要件尚屬不符,因認聲請人之聲請於
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及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25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官蔡文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毓絹
中華民國100年4月25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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