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1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1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169號上訴人即原告 林山祺 被上訴人即被告 詹淳淯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3月19日本院108年度重訴字第16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364,11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1,28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1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慧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13日
書記官張雅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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