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南簡字第1015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十三日下午二
時十五分在本庭第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1月1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李音儀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17日
書記官莊淑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南簡字第1015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十三日下午二
時十五分在本庭第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1月1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李音儀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17日
書記官莊淑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