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9年度士簡字第444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士簡字第444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侵占遺失物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
年度偵字第466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犯侵占遺失物罪,處罰金新台幣叁仟元,如易服勞役,以
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外,並補充犯罪事實如下:被害人乙○
○遺失之黑色手提包中,尚有NOKIA7610手機1支(門號000
0000000)。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
第337條、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
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
中華民國99年11月17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黃國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許雅玲
中華民國99年11月17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7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
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500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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