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重訴字第90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53歲選任辯護人李宏文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肆年叁月貳拾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運輸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入境,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案件,所犯為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3年12月28日執行羈押在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94年3月28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3月22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游紅桃
法官王美玲法官黃永定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施春祝中華民國94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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