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小字第244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高照焰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不服中華民國112年12月7日本院112年度重小字第2441號第一審判決而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上訴聲明僅記載部分零件廢棄,未具體表明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如上訴人聲明係將原判決廢棄,其上訴利益即為其受敗訴判決即新臺幣(下同)51,9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如非上開之聲明,上訴人自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規定,依訴訟標的金額計算裁判費並繳納之。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9日
三重簡易庭法官王凱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9日
書記官李采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