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簡字第125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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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12536號

原告 魏炯耀

訴訟代理人 蕭富山 律師

吳明翰 律師

被告 魏炯峯 住○○市○○○路0段000巷00弄0號2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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