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簡字第1253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北簡字第12536號原告 魏炯耀 訴訟代理人 蕭富山 律師 吳明翰 律師被告 魏炯峯 住○○市○○○路0段000巷00弄0號2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臺北簡易庭法 官 郭麗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