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營簡字第692號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魏至平
被告 吳柏辰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柏辰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77,74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2,682元,經查本件已調解不成立,原告如欲訴訟應依法繳納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區○○里○○路○段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童來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9日
書記官吳昕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