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101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101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1016號聲請人乙○○訴訟代理人甲○○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4年9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載之股票貳張均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股票2張,因不慎喪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1769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股票無效。
理由
一、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176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6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9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曾鴻文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4年9月9日
書記官王敏東┌────────────────────────────────────┐│附表:94年度除字第1016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號││││││├─┼─────────────┼───────┼───┼────┼───┤│1│臺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77NX0000000-0│1│680││├─┼─────────────┼───────┼───┼────┼───┤│2│臺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77NX0000000-0│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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