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10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106號聲請人 陳幼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3年3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488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2年8月31日將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488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2年12月3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3年3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郭琇玲本判決不得上訴。
┌──────────────────────────────────────────────────────┐│支票附表:103年度除字第106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 翁萬賜 │萬泰商業銀行中壢分│102年7月25日│40,000元│0000000│││1││行│││││└─┴─────────┴─────────┴───────────┴────────┴────────┴──┘中華民國103年3月26日
書記官郝玉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