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1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17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淑媚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98年度聲沒字第8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無碼色情影片硬碟機壹組(含遙控器)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涉犯妨害風化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於民國97年10月31日以97年度偵字第22170號為緩起訴處分,並於同年11月24日確定在案,然該案所查扣之無碼色情影片硬碟機1組(附遙控器)係違禁物,爰依刑法第235條第3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反刑法第235條第1項、第2項之散布、販賣猥褻物品罪,其所散布、販賣猥褻物品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235條第3項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於97年10月31日以97年度偵字第22170號為緩起訴處分,並於同年11月24日確定,且緩起訴期間已滿而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扣案之無碼色情影片硬碟機1組(附遙控器),屬刑法第235條第3項所規定之猥褻物品,此有自扣案硬碟機內所翻拍之無碼色情性交影像畫面照片共11張附卷足憑,依上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自應予以沒收,而屬專科沒收之物無誤。綜上,本件聲請人所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235條第3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3月26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呂綺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雅婷中華民國103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