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附民字第65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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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6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659號原告 謝沂均 被告 林育宏
覃瀚德 王思凱 方政傑 唐榮澤 馮瑞偉 黃翊瑋 黃子耀 陳穎儒 蕭閔元 范明煌 張閎鈞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8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姜麗君
法官陳幽蘭法官梁家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秋純中華民國109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