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8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800號上訴人即被告 何俊德
何政機 被上訴人即原告 張家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03,600元【計算式:上訴人占用土地面積4.84平方公尺×被上訴人起訴時之民國108年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290,000元=1,403,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43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雅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8日
書記官蘇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