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11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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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1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114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壬豪選任辯護人季佩芃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7年度偵字第5787、6129、6434、7200、87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壬豪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十七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張壬豪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及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規定之情形,且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7年10月30日起執行羈押、並於108年1月30日、3月30日、5月30日起分別延長羈押2月在案。惟被告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自同年7月17日起借提執行另案刑期,有該署10
8年執助甲字第224號執行指揮書影本1份在卷可參。則被告既在監執行,自被告入監執行時起,被告身體自由將於相當時間受到限制,而無逃亡及反覆實施同一詐欺犯罪之虞,原羈押原因應已消滅,爰裁定自同年7月17日起撤銷羈押。
又被告既經借提執行,自無撤銷羈押之釋放問題,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7月1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周淡怡
法官楊鑫忠法官徐啓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7月17日
書記官許原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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