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5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509號上訴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陳吉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德翔海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8年5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人上訴聲明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9,79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609,074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悉數補繳,倘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7月8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陳琪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8日
書記官呂耘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