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仲訴字第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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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仲訴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撤銷仲裁判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仲訴字第10號上訴人即原告國立臺北科技大學法定代理人 王錫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坤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福林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撤銷仲裁判斷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聲明為:「一、原判決廢棄。
二、臺灣營建仲裁協會106年度臺仲聲字第5號仲裁判斷中,有關主文第1項命上訴人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615萬3,76
2元,其中314萬5,052元自民國106年6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主文第3項命上訴人負擔仲裁費用15%部分之仲裁判斷,均撤銷。」,是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61
5萬3,76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萬2,9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石珉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8日
書記官徐嘉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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