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交附民字第15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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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交附民字第15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交附民字第156號原告 陳慶霖 被告 武承諹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9年度交易字第225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事實理由及其證據,均引用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影本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告訴人陳慶霖告訴被告武承諹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31日以109年度交易字第225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且原告亦未聲請將此附帶民事訴訟移送至本院民事庭,揆諸上開說明,自應將原告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予以駁回,而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周霙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
書記官佘筑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