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79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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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7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797號聲請人金金節能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惠鈴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桑緹亞股份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
二、確認相對人「桑緹亞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1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