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家繼訴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家繼訴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家繼訴字第41號原告 李惠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經朝 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5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611,548元(詳如本院107年度補字第220號民事裁定所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5,55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11日
家事法庭法官葉惠玲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6月11日
書記官陳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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