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催字第1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司催字第1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催字第178號聲請人 朱昭男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美食天地小舖之營業登記資料(以釋明是否為獨資或合夥)。
中華民國101年5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24日
書記官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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