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50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5040號債權人 崇賢 凱帝名門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許育嘉 上債權人對債務人 彭金錠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對債務人彭金錠請求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之釋明文件。
②債務人彭金錠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中華民國101年5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24日
書記官龔紀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