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家訴字第2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確認婚姻無效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家訴字第275號原告 陳繼光
【現於新店戒治所執行中】上列原告與被告 米云芝 間請求確認婚姻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
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十日內補正(補繳),如逾期未為補正(補繳),即依法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鄭新後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5月24日
書記官許家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