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38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3802號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之父 鍾少安 受刑人 鍾佩君 上列聲明異議人因受刑人詐欺等案件,對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之指揮(103年度執更字第2799號)認為不當,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詳如附件聲明異議狀所載。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是以得就檢察官執行指揮事項聲明異議者,限於受刑人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配偶,並非不具上開身分者均得任意為之;倘聲明異議之主體資格與前揭規定要件不符,應認其聲明異議不合於法定程式要件,法院即應予駁回。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鍾佩君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聲字第2317號刑事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1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確定,並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03年度執更字第2799號執行,經檢察官以「其為年輕力壯之人,為貪圖不法金錢,無視政府嚴查犯罪詐騙、竟參與轉帳機房,致令受騙之大陸地區人民損失一生積蓄,嚴重損害國家之國際形象及兩岸人民互信;又係利用科技設備實施跨國犯罪,惡性非輕,非予發監執行,難受矯正之效及法律秩序之維持」,乃未准其易科罰金,而於民國
103年9月4日發監服刑,現仍在監執行中,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復經本院調閱上開執行卷宗核閱無訛。然受刑人係00年00月00日出生,為年滿20歲之成年人,未曾受監護或輔助之宣告,而本件聲明異議人係受刑人之父,除經聲明異議人於刑事聲明異議狀中陳述明確外,復有本院依職權查閱聲明異議人全戶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在卷足憑,則聲明異議人既非受刑人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其配偶,即非依法得為聲明異議之人,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明異議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9月26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劉敏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玲君中華民國103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