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五七號
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丁○○
丙○○甲○○戊○○乙○○右一人選任辯護人 徐國楨
曾能煜 右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於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二日上午十時三十分於本院第八法庭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七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李珮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龔紀亞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