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度易更字第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易更字第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易更字第六號
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八年度偵字第八二七七號),於本院未經言詞辯論判決不受理後,經臺灣高等法院發回本院審理,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係新竹市○○路○○○號「年代卡拉OK」之負責人,自民國八十七年十一月間起,明知其店內供客人點唱之「賣醉」、「一代女皇」、「海角天涯」、「珍重我的愛」、「港邊甘是男性傷心的所在」,乃告訴人甲○○○股份有限公司享有音樂著作財產權之著作,未經授權不得用於營業場所公開供人演唱使用,竟以該歌曲,供不知情之客人點播,而侵害告訴之人前述著作財產權,認被告涉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按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之罪,依同法第一百條前段之規定,為告訴乃論之罪。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之罪嫌,惟本件業據告訴人甲○○○股份有限公司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於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二日撤回對被告之告訴,有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本件依法自應為公訴不受理之判決,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七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王銘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台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鄭明枝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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