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13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三一三號
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定於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二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七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李珮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龔紀亞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