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聲字第1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71號異議人 洪玉 如上列異議人因與相對人 周月琴 、 李新才 間遷讓房屋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5月22日本院106年度上易字第180號所為駁回反訴裁定,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事件,其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不得抗告。但下列裁定,得向原法院提出異議:(一)命法院書記官、執達員、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負擔訴訟費用之裁定。(二)對證人、鑑定人、通譯或執有文書、勘驗物之第三人處以罰鍰之裁定。(三)駁回拒絕證言、拒絕鑑定、拒絕通譯之裁定。(四)強制提出文書、勘驗物之裁定,民事訴訟法第484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對於財產權訴訟之第二審判決,如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不逾新臺幣(下同)150萬元者,不得上訴,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66條第1項、第3項規定及司法院91年1月29日(91)院台廳民一字第03075號函即明。
二、經查,相對人周月琴(下稱周月琴)訴請異議人及同案被告 廖欣儀 遷讓房屋等訴訟(本院106年度上易字第180號事件,下稱本訴),異議人於本訴言詞辯論終結前之民國107年4月25日,以本訴之原告周月琴及第三人李新才(下稱李新才)為被告,提起反訴,經本院於同年5月22日以其反訴不合法,予以裁定駁回(下稱原裁定)在案。雖異議人對原裁定聲明異議,惟查:
(一)異議人所提起之反訴,其反訴聲明第3、4、6至8項(至異議人就其餘第1、2、5、9項聲明,並非合法反訴聲明之表明,不予論述)係請求:(三)本案反訴紛爭租賃地址「租賃期」使用權益確實為3年以上與連續3年以上租賃權益,且不經任何事件擾亂而有變更、毀約情狀受影響。(四)請求賠償租賃期未屆滿即遭受相對人聯霸、串供、偽證而被迫暫時搬遷、拆卸所有裝置之監視器、粉刷及前、後搬遷費等相關花費事。(六)請 貴鈞院 盡速分案並裁判返還反訴原告依權益與法益保障紛爭址回復應有「租賃權益」持續存在。(七)爭議紛爭址租賃權益使用權仍是反訴原告所有,故相關租賃費用與所應支付金額(含管理費、水、電及汽車停車位費用等)仍由反訴被告周月琴及另涉案人廖欣儀(即本訴之共同被告)完全負擔,理應負責任事,並保證不再攪亂。(八)反訴原告仍可保留租賃權益、租賃金及反訴被告等理應賠償金等,更可依權益變更持續租賃或等值金額訴求賠償之權益,不包括其他損害賠償(即反訴原告被造案所遭受侵權等議題)(詳見本院180號訴訟卷二第27頁正、反面)。參以異議人於本訴中所為抗辯,係主張:周月琴與伊約定,就伊向李新才承租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號7樓之1房屋(下稱系爭房屋),由周月琴出名與李新才之代理人 許宗聖 簽訂,並支付租賃期間之租金等相關費用,以履行周月琴對伊應負之損害賠償責任,而另許宗聖與伊就租賃期間以口頭約定為3年(即104年1月1日起至106年12月31日)以上;且李新才於前揭租賃期間之105年7月復承諾伊,於3年租期屆滿後將再續租伊3年(即107年1月1日起至109年12月31日止),廖欣儀因之簽發6張本票支付該續租3年期間之管理費及租金,以履行廖欣儀對伊應負之損害賠償責任,故伊對系爭房屋之租賃權益應為3年以上與連續3年以上等語(見本院180號訴訟卷二第6、33、43頁),可知異議人提起反訴之真意係對系爭房屋之租賃權爭執,核係以租賃權為訴訟標的之訴訟,即屬因租賃權涉訟,則該反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9條規定,按異議人主張之租賃權存續期間之租金總額,即每月14,000元,租賃權存續期間自104年1月1日起至109年12月31日,共計6年,租金總額共計100萬8,000元。
(二)至其餘反訴聲明第4項有關「賠償租賃期未屆滿即遭受相對人聯霸、串供、偽證而被迫暫時搬遷、拆卸所有裝置之監視器、粉刷及前、後搬遷費等相關花費事」、第8項「反訴原告仍可保留租賃權益、租賃金及反訴被告等理應賠償金等,更可依權益變更持續租賃或等值金額訴求賠償之權益」請求賠償部分之標的,以及第7項有關主張「租賃費用與所應支付金額(含管理費、水、電及汽車停車位費用等)應由周月琴及另涉案人廖欣儀完全負擔」內容之標的,則為附帶請求損害賠償,或請求給付之利益同一,不併算其價額。
(三)準此,異議人之反訴訴訟標的價額未逾150萬元,依前開說明,即屬不得上訴第三審之事件,對於本院於107年5月22日所為之原裁定,依民事訴訟法第484條第1項本文規定,不得抗告,且原裁定亦非屬同條項但書所指得提出異議之裁定之範圍,自不得對之提出異議,從而,異議人對原裁定異議,揆諸首揭規定,於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異議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7月26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謝說容
法官陳宗賢法官張瑞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書記官胡美娟中華民國107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