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10年度斗小字第322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斗小字第322號

原告華美航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雲慶

訴訟代理人 李正道

被告傳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永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運送費用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零陸佰柒拾玖元,及自民國一一○年八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 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張清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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