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斗小字第319號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吳俞穎
被告 林珈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玖仟陸佰柒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伍仟陸佰玖拾肆元自民國一一○年七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張清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