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0年度重簡字第886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簡字第886號
原   告  蔡月卿
被   告  羅美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12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被告居所地、主文欄第一項及事實
及理由欄第二項,關於○○○區○○路」之記載,均應更正為○
○○區○○路」。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9日
三重簡易庭法官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書記官楊家蓉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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