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簡字第1612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板簡字第1612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被   告  簡秀娟 (即 謝富槻 之繼承人)
       謝天文 (即謝富槻之繼承人)
       謝天武謝俍仁 (即謝富槻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10年10月15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謝天文及謝天武即謝俍仁應於因繼承謝富槻(身分證統一編
號:Z000000000)所得遺產為限與被告簡秀娟連帶給付原告新臺
幣壹拾陸萬壹仟零玖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
六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謝天文及謝天武即謝俍仁於因繼承謝富槻所得遺
產為限與被告簡秀娟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各以新臺幣壹拾陸萬壹仟零玖拾參元
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等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
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
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緣訴外人謝富槻前於民國94年8月4日邀同被
告簡秀娟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200,00
0元,雙方約定應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率按年息12%計算,
嗣訴外人謝富槻於95年間參加債務協商並達成協商,惟自95
年5月20日起即未依約攤還本息,至今尚積欠原告借款本金
161,093元,又被告簡秀娟既擔任連帶保證人,就上開欠款
應負連帶清償責任。惟訴外人謝富槻業於109年7月26日死亡
,被告謝天文及謝天武即謝俍仁為其繼承人,迄今並未辦理
拋棄繼承,被告謝天文及謝天武即謝俍仁基於繼承人地位自
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即謝富槻之遺產範圍內,清償上開債務。
爰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及繼承之法律關係,請求判決如主
文第一項所示一節,業據提出司法院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結果
、繼承系統表、除戶謄本、戶籍謄本、協議書、無擔保債務
明細表、消費性貸款約定書、貸款總約定書、客戶基本資料
、放款帳務明細查詢、轉催呆帳查詢及債權計算書等件為證
,被告等人則經合法通知,既未到庭,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
明、陳述,以供本院審酌,經本院調查結果,原告之主張,
可信為真實。
三、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
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
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
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
,應支付違約金。」、「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
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
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繼承人對於被繼承
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民法
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第250條第1項及第1148條分
別定有明文。又按保證契約,係指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
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民法第
739條亦有規定,故保證人於主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負履
行之責任。末按「連帶保證人,應與主債務人負同一清償責
任,而債權人對於主債務人之就擔保物權受清償,或起訴請
求保證人清償,既得擇一行使,則對於與主債務人負同一清
償責任之上訴人,自亦得擇一請求。」(最高法院69年台上
字第1924號判例意旨參照)。是以,以消費借貸契約,約定
為連帶保證債務者,債權人於債權屆清償日起,得向債務人
之一人或數人或全體,為一部或全部之連帶請求。經查:訴
外人謝富槻積欠原告債務未為清償,被告簡秀娟並擔任連帶
保證人,已如前述,原告得向謝富槻及被告簡秀娟為全部清
償之請求,而謝富槻業已死亡,被告謝天文及謝天武即謝俍
仁為其法定繼承人,原告自得請求被告謝天文及謝天武即謝
俍仁於因繼承謝富槻所得遺產為限對上開債務負清償責任。
從而,原告本於借貸契約、連帶保證及繼承之法律關係,請
求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至第4項訴訟適用簡易程
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被告得供相
當擔保金額而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段00巷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
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王昱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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