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0年度重小字第2942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小字第2942號
原   告 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實貴孝夫
訴訟代理人  陳昱瑄
被   告  余新標 (即7359-DM車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停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
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及第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停車位租金,查被告之住所地在花蓮
縣○○鄉○○村0鄰○○00號,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
果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
花蓮地方法院管轄。兩造間既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原
告亦未提出本院確有本件管轄之依據,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如主文所示之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雅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芊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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