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86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28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286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薪哲(原名黃新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20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薪哲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捌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薪哲因詐欺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又依刑法第53條應依同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6款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縱令所犯數罪中有一罪刑已經執行完畢,仍應就其所犯各罪宣告刑更定應執行刑,在所裁定之執行刑尚未執行完畢前,各罪之宣告刑,尚不發生執行完畢之問題;至已執行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81年度台抗字第464號、86年度台抗字第472號等裁定意旨足資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黃薪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載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其判決確定日期為民國106年4月18日,而如附表所示各罪,確均係於該判決確定日前為之,且以本院為如附表所示各罪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核與上開規定相符。茲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並斟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手段及侵害法益均不相同,責任非難重複程度甚低,暨衡以受刑人所犯各罪情節、行為人預防需求及整體刑法目的等情狀,為整體非難評價,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部分,雖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以107年度執緝字第60
1號案件執行完畢,惟依上揭說明,本院仍應依法就受刑人判決確定前所犯之數罪定其應執行刑,僅於檢察官指揮執行應執行刑時,再就上開形式上已執行部分予以折抵,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8月9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王星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志微中華民國107年8月10日附表:
┌────────┬────────────┬────────────┐│編號│1│2│├────────┼────────────┼────────────┤│罪名│侵占罪│詐欺取財罪│├────────┼────────────┼────────────┤│宣告刑│拘役58日,如易科罰金,以│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4年8月22日22時許至10│104年1月6日前某日│││4年9月15日間之某日││├──┬─────┼────────────┼────────────┤│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查│案號│104年度偵字第25797號│104年度偵字第25800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5年度桃簡字第2408號│106年度易字第1707號││實├─────┼────────────┼────────────┤│審│判決日期│106年3月20日│107年6月7日│├──┼─────┼────────────┼────────────┤│確│法院│同上│同上││定├─────┼────────────┼────────────┤│判│案號│同上│同上││決├─────┼────────────┼────────────┤││確定日期│106年4月18日│107年7月2日│├──┴─────┼────────────┼────────────┤│備註│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緝字第601號案件執行││││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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