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554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554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5549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務人 王素真 債務人 林憶茹 債務人 林柏丞 債務人 林婉潔
一、債務人於繼承被繼承人 林建興 之遺產範圍內,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零 伍佰 肆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案外人即被繼承人林建興於民國93年08月20日向聲請人簽訂信用貸款,約定債務人可於一定額度內使用金融卡提款或進行現金轉帳交易,並於次月相當期日需繳還最低應繳金額。有關借款期限、還款金額、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現金卡信用貸款約定書﹝參證物一﹞。詎料債務人自民國103年06月09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金共計250,543元整﹝參證物二﹞,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信用貸款約定書第九條第一款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書為憑。因案外人即被繼承人林建興於民國103年5月9日死亡,而債務人於法定期限內向臺中地方法院陳報遺產清冊,爰依民法繼承篇相關規定,債務人於繼承被繼承人林建興之遺產範圍內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被繼承人之債務。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中華民國106年3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6年3月14日
書記官施玉卿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