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566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5661號債權人 趙惠娟 債權人 陳王孟春 債務人 鄒沛蓁
一、⑴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王孟春清償新臺幣玖拾玖萬元,及自
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 元。
⑵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趙惠娟清償新臺幣叁拾玖萬元,及自本
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趙惠娟其餘之聲請駁回(按債權人請求核發支付命令,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趙惠娟對債務人請求金額為56萬元,惟僅提出票面金額新臺幣39萬元本票為釋明資料,其請求金額逾39萬元部份並未提出原因事實之相關釋明資料,該部分支付命令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四、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6年3月14日
書記官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