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850號
114年度附民字第917號
114年度附民字第958號
原告 劉如祺
被告 馬奉孝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4年度訴字第61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案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30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唐玥
法官張家訓
法官王子平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雅涵
中華民國114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