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850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850號

114年度附民字第917號

114年度附民字第958號

原告 劉如祺

温靖顏

吳晉怡

被告 馬奉孝

張鈺晟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4年度訴字第61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案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30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唐玥

法官張家訓

法官王子平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雅涵

中華民國114年8月4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