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繼字第136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1362號

聲請人 黃威如

送達處所:臺北市中山區建國北路0段00號0樓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被繼承人 黃革正 (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3樓)於114年3月8日死亡,聲請人即繼承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黃革正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

之翌日起10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

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聲請人應向本院陳報償

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該6個月期間,如有必

要,聲請人得敘明理由而聲請延展之。

四、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黃革正之遺產負擔。

五、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7月30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游淑婷

附註:本院於本裁定送達聲請人之日起20日內,依法將裁定公告

於司法院網站,聲請人可自行至司法院網站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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