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重附民字第61號
原告 陳竹屏
訴訟代理人 許致維 律師
被告 于大鈞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114年度易字第22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案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30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唐玥
法官張家訓
法官王子平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雅涵
中華民國114年8月1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重附民字第61號
原告 陳竹屏
訴訟代理人 許致維 律師
被告 于大鈞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114年度易字第22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案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30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唐玥
法官張家訓
法官王子平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雅涵
中華民國11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