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5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確認借貸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544號原告 施斌洲 訴訟代理人 劉淑華 律師被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宏圖 訴訟代理人 劉蕙 瑢
許崑寶 陳客中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借貸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前經終結言詞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裁定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年4月7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13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原告訴訟代理人應於103年3月28日前,依附表所列事項提出準備書狀,繕本逕寄被告訴訟代理人 劉蕙瑢 。
中華民國103年3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政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7日
書記官陳美敏附表原告應敘明:
103年2月17日準備書續㈢狀「更正訴之聲明」欄所載各該日期、金額之依據何在,有無誤寫、誤算。
原告主張 歐春長 未將添福增額終身壽險保險費新臺幣384,140
元繳回被告一節,與本件確認借貸關係不存在之訴訟有何關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