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3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3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393號原告 林朝泰
林碩如 林慈明 林純鈴 林慈奎 林慈光 林慈熹 被告 林朝陽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坐落臺中市○○區○○段○○○○○○號土地、臺中市○○區○○段138、138-1、139、142-1、241、241-1、313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登記謄本,並查報訴之聲明第一項所載「增值稅」係指何筆增值稅及其數額為何到院,以利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惠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10日
書記官莊金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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