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抗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抗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抗字第58號抗告人 林玉麗 相對人 徐瑞昌
林宗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桃園分行法定代理人 周淑芳 相對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板橋分行法定代理人 曾雨儂 相對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台北總行兼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徐瑞昌、林宗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桃園分行、台新國際商業銀行板橋分行、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台北總行、吳東亮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2年8月30日102年度司拍字第209號裁定提起抗告,依非訟事件法第17條之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葉雅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10日
書記官鍾雯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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