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3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329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秀慧義務辯護人林宗儀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秀慧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十一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鄭秀慧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
102年10月11日訊問時,否認販賣第二級毒品,惟有多名證人之證述,足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本件被告經傳拘均未到庭,前亦有遭通緝之紀錄,足認有逃亡之虞,又其所犯為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予以羈押;嗣經本院於103年1月7日訊問後,被告承認全部犯行,因認羈押原因及必要仍然存在,自103年1月11日延長羈押2月在案。
二、茲因羈押期間將屆,本案業已於103年2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而尚未宣判,本院於103年3月10日訊問被告並聽取辯護人之意見後,認被告販賣第二級毒品犯嫌重大,且前開羈押原因及必要性仍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被告應自10
3年1月11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第220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3年3月1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王以齊
法官許嘉仁法官孫少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3年3月10日
書記官洪韻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