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繼字第2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繼字第215號聲請人財政部台北國稅局法定代理人 何瑞芳 上列聲請人對被繼承人 吳金益 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聲請人應提出被繼承人吳金益財產歸戶清冊,以供法院審酌。
二、本件聯絡人:坤股書記官張妤瑄(聯絡電話0000-0000分機5397)。
中華民國103年3月10日
家事庭法官李宜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11日
書記官張妤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