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簡字第160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609號
原   告  詹沿修
訴訟代理人  林輝豪 律師
被   告 香港商世界健身事業有限公司忠孝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約翰 (JOHNEDWARDCARCCIO)
訴訟代理人  嚴溢昌
       王泰翔 律師
       劉立恩 律師
       楊菀婷 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林奕坊   住臺北市○○區○○○路○○○巷○○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會籍契約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30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劉宇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30日
書記官宋德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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