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609號
原 告 詹沿修
訴訟代理人 林輝豪 律師
被 告 香港商世界健身事業有限公司忠孝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約翰 (JOHNEDWARDCARCCIO)
訴訟代理人 嚴溢昌
王泰翔 律師
劉立恩 律師
楊菀婷 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林奕坊 住臺北市○○區○○○路○○○巷○○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會籍契約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30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劉宇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30日
書記官宋德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