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六簡調字第58號
聲 請 人 張其芳
代 理 人 張沙 也加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通行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具狀補正被告 林義雄 、林之正
確完整姓名,及其現在戶籍謄本,並提出雲林縣○○鄉○○段○
○○○○號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逾期不補正,駁回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
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又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
,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
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16條
第1項第1款、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
別定有明文。經查:原告提出之起訴書狀,雖記載被告姓名
林義雄及林,惟林並非完整姓名,被告林為何
人並無法特定,且無法送達,是原告起訴狀不合程序,依法
應予補正,另原告提出之土地登記謄本為第二類,本院亦無
法了解該地之共有人為何?原告亦應補正第一類登記謄本,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主文所示之事項,如逾期不
補正者,裁定駁回其訴。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8月18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雲林縣○○市
○○路○○號)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8月18日
書記官鄭國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