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6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656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台北監獄執行中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執聲字第3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所處有期徒刑柒月;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所處有期徒刑拾月,又犯竊盜罪,所處有期徒刑壹年,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參月。
理由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4月2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楊台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麗津中華民國96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