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司催字第6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司催字第6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催字第654號聲請人甲○○
122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宣告證券無效之公示催告,為法院依該證券之原持有人因證券被盜、遺失或滅失,聲請以公示方法,催告不明之現在持有該證券之人於一定期間內向法院申報權利,最高法院69年台抗字第86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持有如附表所示支票聲請公示催告,惟查系爭票據係被詐欺而交付,此有聲請狀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及補正狀附卷可稽,是系爭票據並非被盜、遺失或滅失且現持有人亦非不明,依上說明,其聲請即屬無從准許,應予駁回。另聲請人與系爭票據之現持有人間就系爭票據之爭執,應以訴訟程序為之,附此說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2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7年12月24日
書記官汪清文┌───────────────────────────────────────────────┐│支票附表:97年度司催字第654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甲○○│合作金庫商業銀│97年12月23日│37,000元│AS0000000│││││行彰化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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