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7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搶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74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游世文上列被告因搶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0000
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游世文自民國壹佰零伍年拾月貳拾壹日起再執行羈押。
理由
一、被告游世文因搶奪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被告坦承犯行,認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復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認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105年6月24日移審時予以裁定羈押在案。嗣被告於同年7月22日因另案不能安全駕駛致公共危險罪入監服刑,本院於同日停止羈押,並因被告前揭刑期將於105年10月21日執行期滿,其所犯搶奪犯行,業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1月,經本院於同年月13日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仍有刑事訴訟法第
101條第1項第1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6款之情形,且有再執行羈押之必要,應從另案執行期間屆滿之日即105年10月21日起,再執行羈押,其期間則應與停止羈押前已經過之期間合併計算。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6款、第117條第1項、第3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7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張道周
法官王品惠法官施懷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鄭晉發中華民國105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