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0年度北簡字第207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北簡字第二О七九號
  原   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世全
  訴訟代理人  陳弘遠
右原告與被告乙○○○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折舊補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伍日內,具狀記載被告之真正住所或居所並檢附該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陳報本院,或依法聲請公示送達,逾期不補正,駁回
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
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此為法定必須
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乙○○○股份有限公司清償折舊補償金等,惟未於起訴狀
上載明被告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致本院無法送達訴訟文書,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
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逕向本庭(台北
市○○○路○段○○○巷○號),具狀記載被告之真正住所或居所並檢附該公司
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陳報本院,或依法聲請公示送達,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盈如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三   日
書記官 馬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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